唐山芦台检察
日前,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在承办检察官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其认罪认罚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分别对三名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确保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做到了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同录规定》下发以来,芦台开发区检察院分党组高度重视,由办公室作为责任部门全面配备同录设备,专门设置认罪认罚具结室,配置了光盘刻录机、硬盘录像机以及用于看守所认罪认罚协商具结的便携式刻录机。
《同录规定》的落地实施,倒逼检察官释法说理能力提升,减少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反悔情况发生,同时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芦台开发区检察院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控辩充分协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动检察履职高质量发展。
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部分条文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适用于所有认罪认罚案件。
第四条同步录音录像一般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一)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听取意见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
(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的法律后果的情况;
(四)告知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处理意见,提出的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建议并进行说明的情况;
(五)检察官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的情况;
(六)根据需要,开示证据的情况;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录制的情况。
第五条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应当由检察官主持,检察官助理、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书记员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等人员参与。
同步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或其他检察辅助人员负责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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