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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6 18:04:00
<小编,手机聊天记录可以做打官司的证据吗?不小心删掉了怎么办?

是的,可以,被误删不要紧,小编教你一招。

常见的电子证据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聊天记录、访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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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机短信

1、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2、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短信证据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3、已删除的短信哪里找?

1)搜索APP“手机数据恢复精灵”

2)打开APP,点击“短信恢复”

3)APP会对手机进行扫描4)扫描完成后可以恢复查看了02

二、传真件

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通常传真件经过两三年的时间,字迹会变淡、模糊,纸质会泛黄,故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所以重要的传真一定要记得复印备份!)

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传真号码;

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3、对单一传真件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补强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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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邮件

1、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

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如何判断电子邮件的真伪

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1)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判断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电子邮箱地址,对于工作性质的电子邮件,有些公司会有公司邮箱;

2)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3)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3、电子邮件如何存证

推荐使用可信的第三方电子证据机构对电子邮件进行固化保全,因为这样一来电子邮件的证据采集就不再是从收件人处获取,而是从邮件运营商服务器端获取。

这一过程受到专业机构监督(根据《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鉴定邮件真伪,应当要对电子邮件进行固定保全、并对邮件的真实性进行检验和分析并了解邮件的形成过程相关情况。),之后再由司法鉴定部门出具专门报告,能有效提高电子邮件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其次,除了提交电子邮件外,还应该积极寻找其他证据资料,尽可能与电子证据形成关联,组成证据链,如函件、录音、确认短信等,用以佐证电子邮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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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页证据

1、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

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

若对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

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但证明力低,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3、word形式的电子文档

用word形式打印出来的文件或会议记录,不能够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因为,word文档是电脑上的一种文字处理器应用程序,它依靠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之中。word文档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

因此,如果当事人仅提出word形式的函件或会议记录为证据的话,往往会遭到质疑,比如声称word文档属于事后打印,不是当初的版本,而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应对办法:

第一,如果发送了word文档,要注意保全签收记录,这是能够作为证明word文档真实性的间接证据。

第二,首先推荐对word文档采用专业软件进行第一时间的保全。

第三,由于word文档存在极易被篡改的情况,在作为电子证据使用时,要注意多采集一些其他证据作为关联证据串联成证据链,或者联合纸质文档一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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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聊天记录

1、聊天记录需注意的情况

聊天记录通常包括QQ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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