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被告人周某虎和王某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2年,处罚金30万元和15万元,并追缴犯罪所得。
案情回顾
年至年间,为了以低廉的成本获得高额的利润,周某虎和王某艳合谋,将从音乐平台下载的歌曲用刻录机复制刻录到空白光碟,然后重新编印歌曲目录包装制成成品,并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到全国各地,从中获取利润20余万元。
年11月4日,周某虎和王某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刻录机6台、复制刻录成品车载音乐光碟张等物品。
办案人员对查扣的成品音乐光碟进行抽样鉴定,查实送检的套成品音乐光碟均属于非法音像制品。周某虎和王某艳刻录音乐光盘并进行销售的行为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等相关权利人许可其复制、发行的合法授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虎、王某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音乐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销售盗版音乐、盗版书籍等盗版作品是对他人智力成果的“盗窃”。
希望广大群众都能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创作成果,抵制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通讯员
周颖恩
编辑
罗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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