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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5/6 2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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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数字版权应用报告

主要编写人员

刘权、肖伟、*林莉、刘曦子、王强、韩杰超、吴三来、赵梦阳、魏薇、*忠义、刘宗媛、孙小越、魏昂、邱平文、赵甜、于雅楠、范围、陈咨霖、温昕煜

前言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文化和创新有着天然的联系,强化版权保护是推动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由文化大国向文化强国转变的关键所在。然而,随着自媒体时代到来,数字内容创作门槛逐渐降低,网络文学、图片、音视频等数字内容爆发式增长,数字内容市场迎来迅速繁荣的同时,版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海量的数字内容通过当下的互联网生态环境快速传播,数字内容的“可复制、非独占性、易篡改性”等“先天不足”问题,导致数字版权侵权行为无所不在,网络著作权官司纠纷频发。网络转载、短视频、动漫、网络直播、知识分享、有声读物、网络影视、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等领域,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应用商店、网络云存储空间等平台都是盗版侵权的灾区。中国版权协会数据显示,年仅网络视频行业,因观看盗版视频而没有为正版视频服务付费的用户,给整个行业带来了高达.4亿元的用户付费损失。

数字内容产品一般包括数字音乐、数字图书、数字视频、数字游戏等,其产品全生命周期主要环节涉及数字内容产品的生产、复制、流通和传播等。区块链具有数据不可篡改、可溯源等优势,保证数据真实完整、公开透明、可追溯,克服数字内容的“可复制、易篡改性”等不足,可以对数字版权内容进行全生命周期追溯、查验、审计和保护。

本报告旨在围绕数字版权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区块链技术如何能更好地与数字版权应用深入契合。本报告分为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介绍数字版权相关概念、内涵以及数字版权产业链;第二部分介绍数字版权行业现状及数字版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区块链数字版权应用可行性和应用方向;第四部分分析了区块链数字版权应用现状、区块链版权应用模式、技术架构和典型案例等;第五部分重点分析了区块链数字版权应用面临的挑战;第六部分分析了区块链数字版权应用的发展趋势;第七部分提出了区块链数字版权应用的发展建议。

一、数字版权基本概念与内涵

(一)版权起源

版权始于文艺复兴后期,该词来源于英文单词Copyright,即复制的权利,反映了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由法律创设的权利。

印刷术出现以前,版权概念和机制并不存在。中世纪,书籍都是手抄而成,盗版成本和生产原书成本无异,因此不存在盗版动机。十五世纪中期,印刷术的发明导致出版可实现批量生产。年,为保护印刷商和作者的利益,英国出台《安娜女王法》,规定版权源于作者,保护作者独占一定期限的作品印制、翻印和出版的权利。《安娜女王法》被认为是世界第一部版权法,该法案使版权成为一种共有权利,任何人都可以拥有版权。

中国古代没有“版权”和“著作权”的概念,二者均来自日本。20世纪清*府法律大臣沈家本在主持修订版权法时,聘请日本法学专家梅谦次郎、志田钾太郎等参与,制定了中国第一部具有现代版权观念的《大清著作权律》。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版权局在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在第五十七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版权即著作权。

(二)版权获取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自动取得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确立的原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版权法确立的版权取得原则。在我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版权登记是版权权利人享有该作品版权的一种初步证明。通过版权登记明确版权归属,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三)数字版权

数字版权是版权进入数字化时代的丰富和补充。数字版权是作者享有的以数字化方式保存、复制、发行数字作品的权利。数字作品通常被以二进制数字的形式固化在硬盘、光盘等物理介质或载体,通过网络以数字信号的方式传播。

1.数字作品

数字作品是数字版权保护的对象。业界对于数字作品的定义并未统一。通常而言,数字作品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将传统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等有形载体上,本质上改变作品的表现和固定形式,对作品“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产生任何影响。例如,报纸、期刊、图书等传统出版物的数字化、电影胶片数字化等;另一类是天然以数字代码存在的作品。例如,计算机软件、手机游戏。

2.数字版权产业链

数字版权产业链可以分为上游、中游、下游和数字版权服务共四个部分。

上游主要包括原创者和内容提供商,包括出版社、数字期刊报纸、唱片公司、游戏和动漫制作商、导演、音乐人、摄影师等企业组织机构和个人,数字内容作品主要涉及音乐、电影、电视节目、文学作品等。

中游主要包括渠道销售平台等平台服务商。平台服务商本身不生产内容,主要依靠技术、网络渠道和流量入口优势,整合数字内容资源,对外提供检索入口和搜索等服务。平台服务商利用技术优势整合和运营数字资源,有助于内容提供商专注于优质内容生产。

下游主要包括硬件终端生产商、软件终端开发商和数字发行商。终端生产商和数字发行商距离用户最近,可被认为是出版下游。数字发行商一般分为分销商,零售商和在线发行平台三类,在线发行平台是目前最主要的形式。

数字版权服务主要是为数字内容出版物提供版权登记、版权交易、版权价值评估、版权保护一系列服务的技术和解决方案提供商。数字版权服务是数字版权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数字版权保护展开,以实现版权价值安全流转为目的。通常而言,数字版权保护包括数字版权确权、数字版权监测、侵权取证、数字版权维权等。其他数字版权服务还包括数字版权交易、数字版权价值评估、数字版权费用结算等内容。

二、数字版权行业发展现状

(一)数字版权行业发展现状

1.数字版权法规*策逐渐健全

著作权(或版权)是一种复写或复制的权利。复制技术经历了印刷技术、电子技术和数字技术三次大的飞跃,每一次飞跃带来了复制方式的革命,内容作品的形态都会突破版权法律的适用范围,导致全球版权法律制度面临新的挑战。全球各国不得不通过修订和完善版权法律予以应对。

美国作为全球出版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版权法律最为完善和成熟,数字版权保护立法最早,法律规定细致具体,可操作性强,修订频次高。包括《版权法》、《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等法律发展形成了美国较为完善的数字版权法律体系。英国、德国等西方国家积极修订和出台了一系列数字版本相关法律制度以应对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问题,并主动参与版权法律和规则制定,力求在国际规则中维护本国利益。

对于数字技术革命对版权保护冲击,我国立法层面积极应对。虽然没有专门立法,但通过修订和完善已有法律加强对数字版权保护。例如年《著作权法》增加信息传播权;年颁布《互联网著作权行*保护办法》规范了网络服务运营商关于版权的行*责任;年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侵权形态、权利限制等内容做了规定;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害他人作品权利的行为的定罪标准。此外,《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保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均涉及数字版权保护,为我国数字作品的创作、传播、保护和运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数字版权保护体系持续完善

(1)互联网法院推动完善司法组织体系

网络侵权案件虚拟性,公民维权意识提高,司法资源供求失衡,传统诉讼成本高等现状和问题,推动司法组织体系完善。年至年间,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成立,在实现网上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审理,在提高审判质量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等方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其中,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均为三大互联网法院重点受理和审理的案件类型。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例,年9月至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负责受理的11类互联网案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类案件收案件,占所有类型案例全部收案数量的77%。

(2)行*部门专项整治强化监管力度

在行*保护方面,国家版权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的著作权行*管理部门,是最高的著作权行*执法机关。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国家版权局采用专项整治与重点监管相结手段进行管理。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的热点难点,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网信办多部门持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先后开展了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新闻转载、网络云存储空间、应用程序商店、网络广告联盟等领域的专项整治,集中强化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剑网”专项行动,将开展媒体融合发展版权、院线电影网络版权、流媒体软硬件版权、图片市场版权、网络重点领域版权五方面专项整治。

(3)行业协会和联盟加强行业自律

在社会保护方面,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共同推动社会共治,改进管理方法,开展多维度合作,利用新技术保护合法权益。例如,针对短视频领域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发布《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自律公约》《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此外,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应用产业联盟、数字版权维权联盟、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等组织对于宣传推广版权保护研发成果及其他相关技术成果,维护数字版权作者权益,对促进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发展与应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3.数字版权产业规模保持高速发展

根据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规模达亿元,同比增长16.6%[1]。其中,网络新闻媒体、网络游戏和网络视频作为网络版权产业主要构成部分,占总规模85%。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用户付费规模接近亿元,同比增长15.8%。用户付费规模占整体市场规模的比重也从年的44%增到年的近50%,实现持续高速增长。

产业结构方面。我国网络版权产业结构多元化发展,除网络新闻媒体、网络游戏和网络视频外,直播、动漫、短视频等业态发展迅猛,市场规模占比显著提高。其中,短视频行业以%速度增长,远高于其他细分业态。

4.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方案推陈出新

数字内容作品形态、分发模式快速变化给数字版权保护带来挑战,迫使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持续演进。根据版权保护技术在版权传播周期中发挥作用的阶段,版权保护技术方案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传播前、传播中和传播后阶段,具体而言是版权“生成”阶段[2]、版权传播过程中阶段和版权传播后阶段。

一是版权“产生”时版权保护技术方案和手段。这主要包括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保护、基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的可信时间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DCI(DigitalCopyrightIdentifier)保护体系以及数字水印技术等。这四种方法采用在作品发布前,将包含时间/特征的标签嵌入作品,或者提取数字作品关键信息并进行存证,以此证明数字作品权属关系。

二是以数字版权管理DRM(DigitalRightsManagement)为主的技术手段。DRM方式的版权保护作用于版权传播使用过程中,主要逻辑是通过服务器、客户端、数字许可证来控制版权的使用范围,将版权的流转和使用限定在特定的信息系统内。例如,北大方正针对电子图书版权管理的Apabi技术解决方案等。

三是数字DNA技术(或称为数字特征提取或内容指纹)方式。该方式通过大数据爬虫技术发现疑似侵权作品,并与原创数字作品特征进行比对,超过阈值即认为是侵权,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以制止,从而达到限制侵权行为并保护原创版权的目的。目前,该方式常和第一类方式相结合,成为数字版权保护整体技术方案中的侵权监测子系统。

5.数字版权侵权行为和案件数量高发

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以自媒体为主的新兴媒体逐渐占据各大数字出版领域的主流,视频、图片、音频等,数字内容的生产成本大幅降低,介质革命和传播方式革命使得数字内容作品复制和传播趋于“零成本”状态,传播渠道多样化,网络日益成为侵权盗版的高发易发领域,网络盗版让以创新为核心的版权产业面临严峻挑战。根据国家版权局、中国信通院《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年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民事、刑事判决书共份,网络版权侵权案件增长率连续两年超过80%。其中,年,图片作品案件数量占比最高,占比高达44%,图片作品案件数量剧增,比年增长两倍,视频作品案件增长迅猛,比年增长1.5倍,案件数量占比为25%。

(二)数字版权行业存在的问题

数字版权服务是数字版权行业的核心,围绕数字版权保护展开。

特别是数字版权保护是数字版权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激发数字版权原创者创作热情,推动数字版权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和促进我国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数字作品形态不断演进、传播渠道日益多样、覆盖空间和影响范围巨大,以及侵权成本低,侵权手段隐蔽,司法维权成本高等诸多原因,导致数字版权保护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具体有以下几点。

1.版权确权难

作品版权登记是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版权归属造成的版权纠纷,并能为解决版权纠纷提供司法证据。然而,传统版权登记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作品版权登记周期较长。传统版权登记依靠线下人工审核,等待时间长。从版权登记到获得证书一般需要20至30个工作日,最快需要1周时间;二是作品版权登记成本较高。登记人若不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限于缺乏专业指导,登记材料可能被退回修改完善,增加了时间成本和精力;若委托中介办理,除登记费用外需额外支付办理服务费,费用成本大大提升;三是著作权人登记积极性不高。现行版权保护流程效率低,在维权难的预期下,导致著作权人版权登记积极性不高。

2.侵权监控难

自媒体时代,数字内容创作门槛降低,网络文学、图片、音视频等数字内容创作爆发式增长,海量的数字内容被各大媒体平台和朋友圈使用和传播,侵权行为发生也随之水涨船高,但对于侵权行为却难以有效监测,主要原因有以下:一是人工监测完全无法应对海量数据。数字内容是否被侵权只有原创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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