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保密守则:①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②不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③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并按规定请示批准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④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⑤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⑥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⑦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⑧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⑨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⑩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12、国家公务员履行保密义务的基本内容是:
①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②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③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④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⑤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⑥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⑦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⑧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⑨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⑩对己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方面举报。
13、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14、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15、新闻出版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一是要了解党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二是在新闻的公开性、时效性、真实性和新闻自由与保密发生矛盾时,要能够正确处理新闻出版工作与保密的关系,坚持以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为基本点;三是对采访中接触到的秘密事项,要自觉保密,不能擅自扩散;四是在采访过程中所了解到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反映保密事项,应当通过内部渠道反映;五是不能擅自将内部刊物或标有国家秘密刊物中的内容编入公开发表的新闻稿件和书刊之中;六是对公众网上可能涉密的信息不得转载;七是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16、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检查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并对拟公开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
17、参观或举办国内外各类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和技术表演等活动必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①对参展或进行表演的技术项目,须报请市以上科技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保密工作的机构进行保密审查、批准;②对可能被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用于军事目的,影响国家安全,丧失或者削弱我国在该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和优势,影响国家科技实力,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科技项目和产品,不得参加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和技术表演等活动;③未经批准,不得将尚未公布的国家政治、经济政策措施、计划、统计和生产技术资料等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
18、向外方提供资料,应严格遵守五项基本程序:①审查拟定提供资料是否必要、合理,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②对己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③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进行技术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解密;④确需提供的国家秘密资料,须经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批准;⑤经批准提供的国家秘密资料,应按照国际经济合作通行惯例,依法办理对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法律手续。
19、党政机关等单位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二)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手机应取出电池。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三)不得将手机带入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因特殊情况带入的手机应取出电池或采取屏蔽措施;(四)涉密单位的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20、传输秘密级、机密级信息必须采用加密措施或使用党政专用电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