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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言南语探索构建危险驾驶案件诉前考察机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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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构建危险驾驶案件诉前考察机制

助推平安延平建设

作者:梁雯婷张碧玉延平区院

一、危险驾驶犯罪现状

(一)有禁有违,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对危险驾驶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危险驾驶行为,但危险驾驶现象仍然处于高发、多发态势,无论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还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数都在增加,且在对应类别中占比均较大,查处屡禁不止的危险驾驶行为,占用了大量的刑事司法资源。

(二)主体可预见,行为人特征相对明显。危险驾驶违法行为人的特征相对明显,男性居多、年龄层次以中老年人为多数、外来务工人员占比较大、学历水平较低、驾龄较为集中在十年至二十年、对应的车型以二轮摩托车为主,还伴随着无牌照无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未购买交强险等违法情形。

(三)酒精含量有特点,两头占比大。就查获的危险驾驶案件来看,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ml、mg/ml以上的占比较大,虽然血液酒精含量不同,但本质上违法行为人都存在侥幸心理。

(四)刑罚缺乏个性,责任追究方式相对单一。对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行为人被判处刑罚之前,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几乎都是取保候审或者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所判处的刑罚多为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还可以适用缓刑,刑罚不因案件不同而具有区别度,量刑幅度较窄、缺乏个性,法律威慑力不大,正是这种可预见的低成本,给了大众“侥幸心理”一定的生存空间。

二、构建危险驾驶案件实行

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的必要性

危险驾驶案件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是指对经初步审查符合认罪认罚条件但认罪悔罪态度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自愿适用的前提下,由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交通志愿服务时长,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情况决定是否对其适用比一般认罪认罚案件更大从宽幅度的机制。构建该机制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危险驾驶的行为主体受教育程度偏低,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即对危险驾驶的思想认识不到位,而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作为不起诉的一个条件,可以实现双赢,一方面危险驾驶行为人不会因为“犯罪”而影响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另一方面危险驾驶行为人通过交通志愿服务亲身感受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重要性,通过行动教育增强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相对于适用缓刑,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更能够达到引以为戒、根除“侥幸心理”的目的,这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是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其他犯罪的轻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普遍较小,甚至有些“醉驾”主体并无主观故意,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无疑是给予行为人一种改过自新的机会,较之于“冷酷”的刑罚,更具人性化、也更有温度,也是法理情相统一的一种表现。

三是有限的司法资源应该集中精力办“大事”,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可以给较为紧张、乏力的刑事司法资源“松绑”,将查处危险驾驶行为的任务量分解,把部分任务以通过其他部门协助或者路面仪器监控等方式完成,能够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伴随着行为人违法现象的减少,查处危险驾驶的力度和难度也有所降低,一定程度上也节约了执法资源。

四是结合延平区交通状况实际:(1)延平区地理位置依山傍水,总面积.7平方千米,地处闽中大谷地最低处,东北部以低山为主,北部以中山为主,南部以中低山为主,西部为低山丘陵,可用于建设的平地不多,但延平区总人口近50万,人口较多、较为密集,有限的土地资源既要满足人口居住要求,又要满足人口出行要求,因此道路宽度较窄,除了城区主干道为双向四车道外,其他道路多为双向两车道,有的道路只能设置单行道,道路路面较为狭窄,车辆承载量小,应对大流量的人口出行需求,经常呈现出超负荷的拥挤状态;(2)随着延平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区,使得道路上的出行人员文化程度、守法意识参差不齐,但因道路较窄、停车位等基础设施还未跟上需求,选择摩托车出行的人员占大多数,加上电动车出行无须考证、年检、上保险等,使用门槛、购买成本均较低,选择电动车代步的人也越来越多,而这些人中的大多数对交通规则不够了解,甚至不了解,有甚者明知而不为,出行人员守法意识不强给拥挤的道路“添堵”。基于上述因素考虑,延平区道路交通更加需要守法公民,而危险驾驶案件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旨在通过行动教育,提高群众对危险驾驶犯罪的认识,增强群众守法意识,以降低危险驾驶罪的发案率,能够帮助解决延平区道路出行拥挤的问题。

三、危险驾驶案件实行

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的构建路径

(一)构建原则

危险驾驶案件诉前考察机制的构建是为了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完善认罪认罚从宽考量标准,深化认罪悔罪效果,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构建该机制。适用该机制应当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适用条件

适用该机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自愿认罪认罚;2、自愿从事交通志愿服务;3、具备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的身体条件;4、血液酒精含量mg/ml以下,不具有相关规定中认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

此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决定适用本意见之前应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态度、家庭生活情况、所在基层组织评价等因素,确保参与交通志愿服务的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实行程序

1、危险驾驶案件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启动程序:首先,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5日以内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诉前考察机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其次,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后,承办人应当在3日内向犯罪嫌疑人告知适用该机制应遵守的规定及适用后的法律后果;再次,经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该机制后,由犯罪嫌疑人自愿签订自愿从事交通志愿服务承诺书;最后,将犯罪嫌疑人适用该机制的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报到,进行交通志愿服务,并予以监督、考察。

2、危险驾驶案件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考察程序:首先,在犯罪嫌疑人完成交通志愿服务后,由侦查机关综合评定犯罪嫌疑人表现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其次,由犯罪嫌疑人对书面报告进行确认签字;最后,将经过犯罪嫌疑人确认签字的书面报告送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及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对于有路面监控、后台数据、现场录像的,应当同时做好光盘刻录等载体固定工作。

(四)考察标准

1、交通志愿服务类型:(1)担任文明交通劝导志愿者;(2)随手拍(依托违章举报平台);(3)普法宣传。服务类型由考察机构统筹安排和犯罪嫌疑人自主选择决定。

2、交通志愿服务时长:犯罪嫌疑人应在1至3个月内完成45小时以内的交通志愿服务,每天累计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3、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方式:采取积分制、一票否决制相结合的方式。一票否决制包括如下内容:(1)服务时间未达要求;(2)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累计两次;(3)无故拒绝履行承诺内容,经教育仍不改正;(4)进行交通志愿服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交通志愿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的;(5)侦查机关认为表现不合格的其他情况。

4、交通志愿服务终止情形: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进行交通志愿服务,已从事的交通志愿服务不再作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1)实施新的犯罪;(2)发现决定适用本意见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4)发生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5)侦查机关作出犯罪嫌疑人交通志愿服务考察不合格结论的;(6)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终止交通志愿服务的;(7)被害方反映犯罪嫌疑人违反交通志愿服务规定经查证属实的;(8)发现其他无悔罪表现,不适宜继续适用本机制的。

(五)救济途径

可以组织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方、律师及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公开审查会,通过展示有关服务成果,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并对各方提出的异议进行举证质证的方式,形成社会考察结果,作为调查处理结论重要参考依据。

(六)犯罪嫌疑人在志愿服务中的权利义务

犯罪嫌疑人在从事交通志愿服务时应获得与志愿者同等的人格尊重和权利保障,也享有与志愿者同等的人身保险等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所需的交通费用、餐饮费用等基于交通志愿服务引发的费用由犯罪嫌疑人自理。犯罪嫌疑人进行交通志愿服务时应文明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交通志愿服务相关规定。

四、以危险驾驶案件实行

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助推平安延平建设

正如前述,危险驾驶案件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严格遵循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的一种创新方式,也是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交通安全是社会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延平区山地多、平地少,可利用的土地资源不多,人口分布十分密集,道路交通负荷重,对危险驾驶案件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可以对延平区超负荷的道路交通起到疏缓作用,对政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所助益。

(一)危险驾驶案件的交通志愿服务本身是向社会提供人力资源,可以为有限的执法、司法资源“松松绑”。

社会治安管理是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表现形式,政府在查处交通违法、维护交通安全方面运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危险驾驶案件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无论是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都可以为有限的执法、司法资源“松松绑”。从短期来看,危险驾驶交通志愿服务本身就是向社会提供人力资源,如提供文明交通劝导服务、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和开展交通安全普法宣传,都是参与查处交通违法、维护交通安全的实实在在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有限的执法、司法资源“松松绑”。

(二)危险驾驶案件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加深对交通安全的认识、增强守法意识。

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体特征相对明显,文化水平较低、外来务工人员占多数,他们对交通安全认识不够清晰、守法意识较为淡薄,但其主观恶性较小,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对其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通过实实在在的交通志愿服务,如文明交通劝导、发现交通违法行为等方式,亲身感受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以及违反交通安全可能造成的后果,甚至是严重后果,对法律如何规范道路交通有更加清晰的了解,通过行动教育,增强守法意识,以改变行为人主观认识的方式从根源上解决危险驾驶罪的发案可能性。

(三)危险驾驶案件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可以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危险驾驶案件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遵循罪责刑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机制探索,通过对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对通过考核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比一般认罪认罚案件更大从宽幅度的处罚,减小危险驾驶犯罪对犯罪嫌疑人个人及其所在家庭的影响,减小刑法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危险驾驶案件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也体现了法律可以通过除“刚性”严惩之外的“柔性”教育的方式展现其威慑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危险驾驶案件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可以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上述可见,危险驾驶案件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可以为有限的执法、司法资源“松松绑”、帮助犯罪嫌疑人增强守法意识、促进社会和谐。从长期来看,危险驾驶案件实行交通志愿服务诉前考察机制通过行动教育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而随着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交通违法的可能性会随之降低,社会矛盾也会随之减少,进而降低了政府治理社会的成本;同时该机制通过情理法相统一的方式体现了法律的“温度”,以“刚柔相济”的形式彰显法律的威慑力和公信力,是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将为平安延平建设贡献力量。

供稿:延平区检察院、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编发:南平检察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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