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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童星竟索要敏感照片网络猥亵犯终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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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权益部天津妇联

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保护是儿童权益保护的核心内容,针对儿童的猥亵犯罪将对孩子的成长造成重大阴影。因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认识能力较低,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很欠缺,易在缺乏认识的情况下受到不法之徒的侵害,并且很多情况下家长、学校对此难以知悉。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刑法专门规定了猥亵儿童罪。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遍化和低龄化,通过网络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情况开始出现,司法及时予以严厉打击,对遏制和防范网络猥亵儿童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某某系某大学学生。年8月间,孙某某为满足性刺激,利用QQ软件在网络上发布各种广告信息,冒充星探,以招募“童星”为由,寻找未成年女孩,并与被害人聊天,以谎称需要测量身体为由,最终诱骗被害人自行拍摄暴露身体敏感部位的照片、视频等通过网络供其观看。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孙某某于年2月26日被抓获。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方法要求不满十四周岁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决:孙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办理思路及结果

本案的审理充分考虑在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突出体现在合议庭组成上,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则重点审查和判断被告人对被害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性侵害是否构成犯罪。

1、以最大化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为原则挑选案件合议庭成员

考虑到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特别安排两位具有丰富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担任案件合议庭审判长和承办人。同时,考虑到卷宗和光盘里有被告人收集的涉被害人不雅视频,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案件的合议庭法官、陪审员和书记员均为女性。

2、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依法认定网络猥亵儿童构成犯罪

本案在犯罪手段上具有特殊性,被告人实施的不是传统的直接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而是通过网络诱骗的方式获取受害人身体敏感部位的照片、视频进行观看,以满足性刺激。该种通过网络实施的侵害行为与典型的猥亵儿童罪表现形式不同,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为猥亵儿童犯罪需要仔细审查、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具有满足性刺激的犯罪动机;实施的行为同样严重侵害了被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来看,其以招聘“童星”的名义发布消息,所寻找的潜在受害人就是儿童,具有明显的猥亵儿童的犯罪故意,应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3、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行为的危害性,认为孙某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方法要求不满十四周岁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为有力惩罚和教育被告人,并震慑不法分子,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判决孙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4、认定非接触网络性侵害行为属于猥亵,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网络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还不多见,本案应属我市首例,如不将该类通过网络实施的侵害行为认定为犯罪,将进一步纵容此类网络侵害行为的发生。案件的审理在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及时地传递出司法对该类犯罪行为的严厉否定态度,击穿犯罪行为仰赖的虚拟网络隐身衣,也在将通过网络诱骗方式实施猥亵儿童的行为依法认定为犯罪方面积累了实际经验。

以案说法

本案是一起依法打击通过网络工具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的典型案例。猥亵儿童犯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侵犯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与侵犯成年人的猥亵犯罪要求以强制手段不同,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猥亵儿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罪的量刑规定从重处罚。

传统的猥亵儿童犯罪一般表现为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随着网络通讯工具运用的日常化,通过网络实施的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增多,该种行为与传统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同样会对未成年人造成重大伤害。能够参与网络活动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个人尊严意识和羞耻心,网络性侵害行为会对受害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此外,由于通过网络实施犯罪更为隐蔽、更加方便以及潜在的受害人范围更广等,犯罪分子可能在一定期间内同时或连续侵害多名儿童,危害范围更广,需要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孙某某利用一些未成年人希望以童星、练习生等方式进入演艺圈的社会现象,以及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和鉴别能力、容易上当受骗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行为,要求受害人多次拍摄身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属于典型的通过网络工具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的犯罪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启示

本案的启示之一:通过网络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具有隐蔽性,由于未成年人对网络危害性信息的识别能力不足以及性自我保护意识欠缺,更易成为不法份子通过网络实施猥亵行为的侵害对象,应当引起重视。

启示之二:网络猥亵儿童案件还易出现犯罪行为人将诱骗获得的图片、视频在网络聊天群中分享的情况,涉案图片、视频在网络进一步传播的可能性大,会产生超出猥亵行为之外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严厉打击。

启示之三:本案的审理表明了司法对通过网络实施猥亵儿童犯罪行为的坚决否定态度,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企图通过网络方式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而逃脱惩罚的行为人形成有力震慑。

启示之四:以案为鉴,本案提醒全社会,特别是家庭和学校应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安全防范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有力保障、呵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报送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办案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文字来源:天津市妇联权益部

原标题:《招募“童星”竟索要敏感照片网络猥亵犯终落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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