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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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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扫*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四部门,联合修订并发布新的《“扫*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办法对全国“扫*打非”举报奖励制度进行全新规范,细化、完善了“扫*打非”举报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程序与监督等内容,将从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属于“扫*打非”举报奖励范围的十六种情形,涵盖网上网下危害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新闻出版行业秩序的各类涉“*”涉“非”问题。同时,明确符合举报奖励的条件,以及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

办法详细规定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的十一种情况,提高了相关奖励标准。如对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最高奖励可达60万元;对举报涉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络信息和网络应用的,最高奖励可达5万元。

全国“扫*打非”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扫*打非”工作始终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新时代下,“扫*打非”的形势、任务均发生巨大变化,“扫*打非”举报奖励制度也要与时俱进。这次修订举报奖励办法,有利于充分鼓励、调动群众参与“扫*打非”工作的积极性,有助于打击涉及“*”“非”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推动“扫*打非”工作深入开展。

“扫*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举报涉及“扫*打非”有关非法活动(以下简称“有关非法活动”)的有功人员,规范全国“扫*打非”举报奖励制度,推动“扫*打非”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扫*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地方各级“扫*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打非’部门”),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涉及“扫*打非”的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向各级“扫*打非”部门提供线索并形成“扫*打非”部门挂牌督办案件的有功人员,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举报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

(九)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

(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

(十二)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

(十三)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

(十四)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

(十五)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

(十六)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涉“非”问题。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内容经相关“扫*打非”部门核查确认,属于第一举报人。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扫*打非”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侵权盗版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含网上网下)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营额的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个案奖励金不超过60万元);不能核实经营额(违法所得)或经营额(违法所得)低于5万元的,视案件情况给予元至元的奖励。

(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10%以内予以奖励;如未能形成罚没款,可按没收设备依法拍卖所得的5%以内予以奖励(上述个案奖励金均不超过60万元);经核算,奖励金不足元的,按元标准予以奖励。

(三)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照每条生产线10万元至20万元予以奖励;举报正规光盘生产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光盘,按照1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集成刻录生产盗版光盘的,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四)举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违禁内容以及其他校园欺凌、自杀自残、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站、客户端以及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举报对象被依法处理,或有害信息被删除后,给予举报人元奖励;对形成行*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元至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元至1万元奖励;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每条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励。

(五)举报新闻敲诈、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擅自设立或者伪造、假冒出版单位的,给予元奖励;对形成行*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元至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元至1万元奖励。

(六)举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许可证书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本条第五项执行。

(七)举报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入境的;举报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关信息的,给予举报人元的奖励,形成行*处罚及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元至1万元的奖励。

(八)举报反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内容存在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给予举报人元奖励;形成行*处罚和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元至1万元的奖励。

(九)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涉“非”问题和线索,并对妥善处置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给予举报人元至1万元的奖励。

(十)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被列为全国“扫*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奖励金可以报全国“扫*打非”工作小组审批后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上限。

(十一)一人向不同的“扫*打非”部门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扫*打非”部门确定奖励金额后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平均分配。

第三章举报奖励程序与监督

第八条举报奖励部门应在查证属实、案件作出行*处罚或刑事立案、删除有害信息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是否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奖励金发放程序,填写举报奖金发放单,由本人签字,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账号寄回发放奖金实施部门。奖金发放相关资料由“扫*打非”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保密,财务核销手续需保留相关签报复印件及奖金发放对应证明。

第九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受理举报的“扫*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

第十条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违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基层“扫*打非”网格员、志愿者等举报本网格内涉及“扫*打非”相关线索的,纳入举报奖励,具体要求及奖励标准由地方“扫*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第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奖励,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会同财*厅(局)及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举报奖励办法,安排经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有关办法报全国“扫*打非”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扫*打非”部门会同财*部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办法,确保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奖励经费的使用由同级财*部门负责监督,审计部门予以审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全国“扫*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12月1日起施行。年1月18日由全国“扫*”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署、财*部、公安部、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的《对举报“制*”、“贩*”、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关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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